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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大学存在方式的自觉

2015年10月26日 16:29 黄富峰 点击:[]

一个社会组织,若没有章程或者类似的规定,只能是一种自发的存在,还没有达到存在方式的自觉。建国后,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在很长时期处于空白阶段,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章程,大学的章程建设才开始起步。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的设置必须提交章程,并规定了章程的10项基本内容,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此后,教育主管部门强力推动,各高校积极跟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步入正常化阶段。大学对章程制定的重视,反映了大学自身存在意识的觉醒,大学正走向自觉的存在,大学的自主办学意识不断增强。大学章程建设成为促进大学走向自觉存在的关键性措施,为高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持久性动力。因为,大学只有在自觉存在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自我反思,对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办学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也才有可能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一、存在性质的自觉规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办高校曾被认为是党政机构的延伸部分,高校内部的管理人员设有行政级别,教师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高校按照党政部门的指令在运行,本身缺乏自主性发展动力和要求。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发展,高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事业发展责任,同时,政府通过改革也在逐步放权,高校自主办学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大学章程建设适得其时,成为大学自觉思考自身的存在,转向自主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按照社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应该先有章程,再有组织。“高等学校制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制度、一般制度和具体制度。基本制度指大学章程,即关于大学性质、任务及其组织构成和主要行为活动等最基本内容的原则规定或框架。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大学办学的依据。大学的一般制度和具体制度都是围绕这一基础性制度设计的。”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是在政府逐步放权和高校自身自主性不断增强的双向互动中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补课性质,它通过确定高校的基本存在形式和基本制度框架来确立高校相对独立的存在。

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意味着高校对自我存在的不断反思,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对存在性质的自觉规定,即大学是什么,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有何本质性区别。这些虽然在大学章程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但它却是制定一所大学章程的基本前提,需要思考清楚,作为一种核心理念体现在章程之中,渗透到章程的方方面面。“纵观大学发展的历史,无论大学制度如何变迁,学术性始终是大学最根本的属性,学术群体始终是大学发展最基本的内生力量,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始终是支撑大学制度的根源。”教师和学生组成学术群体进行高深知识的学习、传播和创新,追求学术自由,获得真理和智慧,造就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规定,也是大学存在的根本价值所在。如果一所大学缺乏这种根本规定,就不成其为一所大学。“推行大学章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大学办学行为,推进大学办学自主。改革的经验表明,我国高校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管制之下,缺乏的不仅仅是自主权,更是自主的意识和能力。”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促使大学明确自身存在的性质,使大学充分认识到大学是什么,认识到自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责任,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大学的自我意识和自主发展能力。

大学有了自主意识和能力,就能对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进行合理设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以及自身的发展状况进行合理校正,进一步确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等。大学的性质表现于外部,就是大学所具有的特征,最为常见的就是大学的类型,这在大学章程上都要有明确规定。它规定一所大学在高等教育序列中,处在何种办学层次,是何种办学类型,自身追求的办学目标是什么等等。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的武书连研究员在其做中国大学评价时,将我国的高校从“类”和“型”两个方面进行划分,认为“类”反映大学的学科特点,分为综合类、理工类、文科类、医药类、农林类、师范类等,“型”反映大学的科研规模和研究生的比例,并由此将大学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和专业型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发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高等教育处在第5级和第6级教育,第5级为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第6级是博士研究生教育。无论是对大学的分类归型,还是对其进行级别的划分,其根本要素指标是学术,是基于不同类型高深知识的学习、传播和创新及其所达到的程度。只有高校对自身存在的性质有了明确意识,才能明晰这些分类和层级的内涵,对照和参考这些分类和层级,量身定做出适合自身“类”和“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目标设计,凸显自身特征,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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